常修泽:新阶段的"破垄"与民营经济发展(2)
日期:2016-04-07 来源:人民网
第二个信号:让广大民营企业吃“定心丸”。
从社会的现实来说,近期忽视甚至否定民营经济作用的社会思潮比较突出。
一则,去年,关于国有经济是党和国家经济基础的宣传力度较大,随之而来一些顾虑:民营经济是不是也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呢?媒体少有这方面的声音,民营经济的朋友产生疑虑。
二则,在实践中我们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吸引民资进入国企,民营经济的朋友们便会想“是不是要把我吃掉啊”?
三则,随着八项规定的出台,一些政府的官员疏远民营企业家,但与国有企业保持着正常来往,民营企业的朋友感到,这是不是新的歧视啊?
总之,民营企业的朋友们最近思想上出现了波动,他们感受到“不托底”,对未来一些不确定性。正是针对他们的心神不定,所以给他们吃“定心丸”,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
第三个信号:树立新型政商关系,既亲又清。我后面具体讲。
人民论坛:我们注意到,您曾经提出过一个理论——结构性破垄论,您能否结合目前中国经济实际情况详细讲讲?
破垄,就是破除垄断,规范文件语叫垄断性行业改革,这个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转型时期,“垄断”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既有人类共同的问题,也有中国特殊的问题。我把它划为三大类别、六种情况:
(一)垄断的三种类型(理论意义上的)
1. “自然垄断”。三个要点:(1) 以网络供应系统的存在为基础;(2)巨额固定资本投入及其沉淀性;(3 )相应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
2.“法定垄断”或“行政垄断”。突出特点是政府为行为主体,或由政府凭借限制竞争的法令、政策,或者直接利用权力导致的垄断。
3.“经济性垄断”。三个要点:(1) 具有资本集中、生产集中和技术集中等经济优势;(2) 企业凭借其优势单独或合谋;(3) 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竞争。
(二) 垄断的六种情况
以上三类只是理论的概括,实际情况比之要复杂得多,至少有六种情况:
1、真正的自然垄断:在技术创新、市场扩大和金融创新的新形势下,某些由于技术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其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的情形。如以网络供应系统为特征的电网、航空网、铁路网、基础电信网等。
2、假的或过去是真的但现在“变异”了的自然垄断:所谓“假的”,是指误以为属于自然垄断,而实际本身属于竞争领域或竞争环节的情况,如发电、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所谓过去是真的但现在“变异”了的,是指随着技术创新、市场容量扩大和金融创新的出现,某些原来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的业务或环节,其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被逐渐克服,成为能够引入竞争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或环节,可称为已经发生“变异”了的自然垄断。
3、法定垄断: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其典型情况是政府为使外部经济内在化而授予企业和个人特定的垄断权(如国家法定的烟草专营等)。
4、滥用行政权力垄断:实际是损害效率的行政性垄断,即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在中国这样一个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转型时期,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比较严重,也最为人们所诟病。
5、经济性垄断Ⅰ:指产业的适度集中:
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通过产业集中逐渐趋于经济性垄断的过程。在这里,我之所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型,是想强调在竞争的过程中产业的适度集中。
6、经济性垄断Ⅱ:指厂商限制竞争的垄断:固然在产业集中基础上形成;但实质在于,企业凭借其优势单独或合谋,以种种行为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竞争。限制竞争的种种行为,都可视为经济性垄断Ⅱ。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典意义上的垄断,多指此类型(也称“厂商垄断”或“行为垄断”)。
之所以划分出经济性垄断Ⅰ和经济性垄断Ⅱ,是想把“竞争基础上产业集中”和“厂商合谋限制竞争”区别开来。